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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槐荫法院高效化解建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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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的调解员由资深专家组成,既熟悉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又熟悉工程造价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行业管理,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方面具有专业优势和丰富经验。通过“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既能发挥调解员的行业权威性★★,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还能极大节省解决纠纷的成本★★,真正达到案结事了。

  2023年★★,某广电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工程协议书,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将其一处房地产项目的广电网络施工交由该广电公司完成★,该协议为固定总价合同并约定该工程费用于开工前一次付清。签订该协议后,某广电公司依约完成案涉工程施工,某房地产公司向其支付了约40%合同款项★★,剩余60%的合同款项却经某广电公司多次催要而未支付。某广电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调解员与某公司取得联系★★,某公司告知调解员其对欠款事实和欠款金额无异议,但公司资金紧张,且公司与王某关系僵硬,矛盾激化。经调解员沟通协调★★,公司表示愿与王某和解★★★,但因公司业务不景气,回款困难★★,希望王某能放弃主张利息。基于此★★,调解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案情实际多次与双方沟通,建议原被告双方互相体谅★★★,最终王某和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王某撤回对某集团和张某的起诉★★★,并放弃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某公司承诺限期内向王某支付欠付工程款4万元。双方申请司法确认,槐荫法院对该调解协议合法性进行审查后,作出裁定确认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某公司自某集团处承建某项目后,将部分项目分包给王某施工,并授权张某向王某支付该项目项下的工程款。王某施工完毕后,因某公司欠付其剩余款项★★,将某公司★★、某集团★、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向其支付欠付工程款4万元及利息★。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欠款事实及金额均予认可,并无本质争议,只是双方情绪对立,难以心平气和地沟通★★。通过★★“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省造价协会的调解员为双方提供对话平台,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有效在诉前调解阶段解决双方纠纷,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收案后★★★,槐荫法院通过平台委派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的调解员就本案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细心阅览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和提交的证据,发现某公司已向张某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仅剩一小部分工程款迟迟未付★★,故初步研判本案具有调解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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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槐荫法院通过平台将本案委派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后★★,调解员查阅案卷,研究案情★,了解到双方已通过结算确认书确认了案涉工程的结算款项★。调解员首先联系被告某置业公司确认已付款金额及欠付款金额,某置业公司称对起诉状中载明的事实及欠款金额均无异议,公司已在积极筹备款项★,准备尽快向某装饰公司付款★。调解员告知某装饰公司这一好消息,某装饰公司也表达了调解意愿,但因担心某置业公司不能如期付款★,其表示希望通过司法确认程序,以确保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在调解员的介入下,双方约定了付款时间★★★,达成了调解协议★★★。承办法官及时审查了该调解协议★★,并作出裁定,确定经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调解员细心查看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发现根据案涉协议约定,案涉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且应于施工前付清款项★★,目前案涉工程已经施工完成★★★,依照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早已成就★★★。分析清楚法律关系后,调解员便在法官指导下开展调解工作★★★,其与原告电话沟通★★,了解到原告与被告公司为长期合作关系★★★,前期原告多次催要款项,试图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但因被告公司迟迟未能付款★★,无奈之下才提起诉讼。调解员又联系被告公司★,询问被告公司作为承接多项重点项目、信誉不错的大型企业★,为何没能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被告公司代表回应,项目建设往往需要开发商预先垫资,近几年项目建设困难★★★,公司资金流转紧张★★★,已面临多项诉讼★★,但公司仍在努力沟通协调解决问题★★★。

  原标题★★:《落实“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槐荫法院高效化解建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难度大,专业性强,是审判工作中的重难点★★★。槐荫法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用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建设工程领域纠纷“评调裁一体化★★★”工作机制,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建设工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槐荫法院收案后,将案件委派给省工程造价协会,造价协会指派争议评审人员和特邀调解员开展造价评审和诉前调解★★,法院对评审、调解进行业务指导,在评审过程中对无争议事实进行固定,对争议焦点进行分析,调解成功的提交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调解不成进入审理程序的案件,通过评审调解阶段固定无争议事实,梳理争议焦点,结合当事人认可的评审意见,有效提升了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2013年★★★,某地产公司将其开发建设项目的桩基工程发包给某建设公司进行施工★★,某建设公司依约完成案涉工程施工并交付某地产公司使用后★★★,双方对案涉工程的造价进行了结算★★。后因某地产公司欠付工程款,某建设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槐荫法院委派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发现案涉工程于2016年即结算完成★★★,案涉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早已成就,某建设公司却于2024年才提起诉讼。调解员作为省造价协会成员,熟悉建设施工行业★★★,深知建工企业在项目建设中往往需要预先垫资,结算后需要及时回款,原告时隔多年才诉求工程款不符合通常习惯★。于是调解员首先联系原告,询问是否另有隐情。经向原告了解★★★,原来原被告曾商定★★★,以被告关联公司开发的房屋抵顶工程款,后因该房屋被案外人查封并司法拍卖★★,原抵房协议无法履行★,故原告诉求被告向其按照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调解员了解事情原委后,积极寻求解决方案,电话联系被告公司核实情况★,被告认可原告的陈述,但称如骤然按照工程造价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会造成其公司资金断流,希望能分期支付。经多次协商,原告同意被告分五期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申请司法确认★★。槐荫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确定该协议有效,双方就案涉工程再无其他争议。

  各方当事人经调解组织调解就纠纷达成一致,签订调解协议后★★★,可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由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如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则予以确认并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司法确认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多的诉讼外选择,有助于实现多元解纷的目标★★★。

  2022年★★,某装饰公司中标某置业公司发包的装修工程后★,承建了案涉工程。2024年双方签订结算确认书,确定了结算金额。某装饰公司向某置业公司按照结算金额开具全额发票后★★,因某置业公司欠付部分工程款,将其诉至法院★★★。

  槐荫法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建设工程领域纠纷评调裁一体化工作机制★★★,与省造价协会积极开展建工合同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现发布4起典型案例。

  槐荫法院收案后,考虑到该案系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遂根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要求,通过平台委派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的调解员参与诉前调解★★。

  调解员作为省造价协会成员,深知建筑行业所面临的严峻态势★,其向被告讲明,被告违约在先,如进入审理程序,会面临承担违约责任、诉讼费的风险★★。在调解员多次的释法明理和协调后★★,被告公司同意分期支付欠付工程款。调解员将调解方案转达原告,劝说原告★★★,既然两公司为长期合作关系,今后仍可能继续合作,不妨积极调解★,尽快回款★,以免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公司经济状况进一步恶化。在调解员的积极协调下,双方各退一步,原告放弃了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被告承诺分期还款。双方就上述方案签订了调解协议★★★,并提交槐荫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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